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債 務 人 許瑞享
代 理 人 孫則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提出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受扶養人許茂松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 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 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0、提出受扶養人許茂松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 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 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