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34號
SLDV,108,消債更,134,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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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見聲請人繳納。茲依同
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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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