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23號
SLDV,108,消債更,123,201907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張誌軒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自106 年6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債務人於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額計算方式(合作 金庫銀行存摺明細顯示107 年11月匯入1 萬5,329 元,惟債務 人陳報5,000元)。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⒌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106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陳報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 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 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頁


參考資料
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