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堂模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召開決議修改如附表 所示,爰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 董事會議紀錄及教育部許可變更函為證等資料,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 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08 年4 月16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05 3713號函許可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 、2 、11、13-17 條部分,僅係變更章程文字、增加報告、備查 之要求及時間修訂等,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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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 │原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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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
│ │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 │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
│ │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名為「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
│ │(以下簡稱本會)。 │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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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以協助中華民國藝術、科│本會以協助中華民國教育、文化│
│ │學、醫療及環保有關之文教學│、藝術、科學、醫療及環保等有│
│ │術活動之推廣為宗旨,辦理下│關之文教學術活動之推廣為宗旨│
│ │列業務: │,辦理下列業務: │
│ │一、設置獎助學金。 │一、設置獎助學金。 │
│ │二、捐助圖書及設備與國內外│二、捐助圖書及設備與國內外機│
│ │ 機構及團體。 │ 構及團體。 │
│ │三、舉辦或贊助國內外機構及│三、舉辦或贊助國內外機構及團│
│ │ 團體辦理座談會、演講及│ 體辦理座談會、演講及研討│
│ │ 研討會,以及其他相關活│ 會,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
│ │ 動。 │四、舉辦或贊助國內外各機構或│
│ │四、舉辦或贊助國內外各機構│ 團體辦理學術研究計畫,並│
│ │ 或團體辦理學術研究計畫│ 促成國內外機構或團體之合│
│ │ ,並促成國內外機構或團│ 作及交流計畫。 │
│ │ 體之合作及交流計畫。 │五、接受政府或民間專案委託辦│
│ │五、接受政府或民間專案委託│ 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教學│
│ │ 辦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 術活動。 │
│ │ 教學術活動。 │六、辦理或支援其他與本會宗旨│
│ │六、辦理或支援其他與本會宗│ 相關之文教學術活動。 │
│ │ 旨相關之文教學術活動。│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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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 人組成。第│
│ │會職權如下: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
│ │ 。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 分之1 以│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或工作經驗。 │
│ │ 法之訂定。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 │ 定。 │數3分之1。 │
│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 │
│ │ 聘。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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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 至9 人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 │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 │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
│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知法院為登記: │
│ │給職。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 畢或赦免後未滿2 年。但受│
│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
│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 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告 │
│ │ │ 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 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 序,尚未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 銷。 │
│ │ │有前項第5 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 │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本條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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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 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 年,連選得│
│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 分之4 。董│
│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 │屆滿前1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 個月,董│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 │。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 │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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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由董事互推1 人為董事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權如下: │
│ │董事長德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 │事會同意,聘請1 人為執行秘│ 運用。 │
│ │書,處理經常性業務。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 原第8 條刪除)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 議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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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 次│本會董事互選1 人為董事長,對│
│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 │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 │事3 分之1 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1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1 │
│ │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人代理之。 │
│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 │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少開會1 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 │之。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 │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1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 │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 │
│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 │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3 分之2 │任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以上以書│
│ │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超│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後行之: │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 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情形│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 。 │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 │ 擬議。 │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 │ 聘。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 │議前10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 │以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 │
│ │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 │
│ │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
│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
│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 人委│ │
│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
│ │董事出席人數2 分之1 為限,│ │
│ │如有第3 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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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
│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 │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 │事項,報送教育部: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事項之決議應有3 分之2 以上董│
│ │ 支決算。 │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 │ 支預算。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二、基金之動用。 │
│ │ 本)。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 │
│ │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
│ │ │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
│ │ │ 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
│ │ │ 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
│ │ │ 臨時動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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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本會辦理本年度計畫以外之工│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
│ │作,須符合本章程第2 條之規│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
│ │定。 │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 │: │
│ │ │一、年度開始後1 個月內,審定│
│ │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 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
│ │ │ 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
│ │ │ 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
│ │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二、年度結束後5 個月內,審定│
│ │ │ 前1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 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
│ │ │ 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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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
│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 │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 │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 │如下: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金構。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如下: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2 分之1 額度內,轉為有│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依前項第3 款、第4 款管理使│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產。 │
│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 5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司資本額百分之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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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 │本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
│ │ 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 │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
│ │ 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 │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
│ │ 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 │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
│ │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 │ │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
│ │ │之10: │
│ │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
│ │ │ 特定對象。 │
│ │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
│ │ │ 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 │ │ 。 │
│ │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
│ │ │ 在一定金額以下。 │
│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 │ │ 。 │
│ │ │前項第3 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
│ │ │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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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
│ │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
│ │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發生後30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
│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變更,並於許可15日內,向該管│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
│ │ │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
│ │ │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
│ │ │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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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75年5 月20日│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
│ │,第1 次修正於民國78年4 月│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
│ │20日,第2 次修正於民國80年│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
│ │12月11日,第3 次修正於民國│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83年12月21日,第4 次修正於│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民國88年12月6 日,第5 次修│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正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6 次修正於民國107 年10月5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體。 │
│ │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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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章程訂於民國75年5 月20日,│
│第16條│ │第1 次修正於民國78年4 月20日│
│ │ │,第2 次修正於民國80年12月11│
│ │ │日,第3 次修正於民國83年12月│
│ │ │21日,第4 次修正於民國88年12│
│ │ │月6 日,第5 次修正於民國100 │
│ │ │年3 月8 日,第6 次修正於民國│
│ │ │107 年10月5 日,第7 次修正於│
│ │ │民國108 年3 月28日,如有未盡│
│ │ │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
│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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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
│ │ │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
│ │ │;修正時,亦同。(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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