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聲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魏肇憶
相 對 人 江曾春花
輔 助 人 江德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8 年度士小聲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取得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94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後,會以該錄音內容對伊濫行興訟,伊因此必須放 下工作請假開庭,為避免衍生其他訴訟,爰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等語 。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之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準此,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應就原裁定如何 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 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 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 揭示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原裁定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 表明抗告理由,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經查,相對人為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9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8 年3 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因對造於開庭時所述 不實,相對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後,可依錄音內容 確認對造開庭時所述是否屬實,堪認相對人聲請交付上開法 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為聲請合於上揭規定 ,應予准許。倘相對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內容後,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規定 ,可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抗告意旨主張相對人 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後會以該錄音內容對伊濫行興訟云云 ,經核其抗告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背法令,並 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 認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