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1號
SLDV,108,家繼訴,21,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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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吳美莉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李仲翔律師
被   告 吳弘德 
      吳弘文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讓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即兩造父親吳讓謙於民國107 年6 月17 日死亡,並遺留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且吳 讓謙之配偶吳張爽在繼承開始前已過世,兩造則為吳讓謙之 全體子女,自應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繼承。茲 因被告吳弘文行蹤不明,致兩造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爰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吳讓謙所遺之 系爭遺產,應按兩造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三、被告吳弘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另吳弘德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答 辯略以:伊同意原告提出之主張及分割方法。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吳讓謙之全體子女,於107 年6 月17日吳 讓謙死亡後,留有系爭遺產,且因其配偶吳張爽已在繼承開 始前死亡,應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繼承等語, 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國 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中國信託士林分行存摺影本、 台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等 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2、13-17 、18、43、44、45-46 、 50-53 、54-55 、56-57 頁),堪認屬實。又吳弘文於85年 間出境後,未再入境,且於87年間經通緝在案,嗣於99年間



因時效完成而撤緝等情,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在卷為證(見調解卷第30頁、本院 卷第25頁),堪信原告主張因吳弘文行蹤不明,致兩造無從 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語屬實。此外,復未見系爭遺產有何依 法律或依契約不得分割之情事,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訴請分割,自屬有據。
㈡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 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裁判分割共 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 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 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 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系爭遺產均為流動 性與變價性高之存款或股票,在單位之經濟利用效率上相當 ,故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應將系爭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 比例平均分配,始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由兩造 按應繼分之各三分之一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吳讓謙之遺產(存款部分計算至107 年12月12日即本件起 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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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數量或金額 │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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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帳號 │ 16,735,847 元 │ │
│ │133005507880號存款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 36,946 元 │ │
│ │012556082411號存款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 610 元 │ │
│ │003181165099號存款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美金4,926.92 元 │ │
│ │668139003828號存款 │ │ │
├──┼──────────────┼────────┤編號一至十所示│
│五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 股 │之財產,均由兩│
├──┼──────────────┼────────┤造按各三分之一│
│六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57 股 │比例分配之。 │
├──┼──────────────┼────────┤ │
│七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公司股票│ 3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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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6 股 │ │
│ │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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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14,02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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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金│ 23元 │ │
│ │股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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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