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代 理 人 許淑慧
相 對 人 林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煊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煊富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裁判費及鑑價費用共計新臺幣53,223元,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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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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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48,223元 │ │
│ 一 ├─────────┼────────────┼────────┤
│ │鑑定費用 │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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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53,22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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