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蔡玉鳳
蔡永泉
蔡廣欽
蔡傅寶秀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蔡傅寶秀之印鑑證明書(應與聲請狀相符)。
㈡提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蔡永進、蔡永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其等之證明(例
如存證信函或收據)檢送本院;若已死亡之兄弟姊妹,請
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