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829號聲 請 人 陳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池雙勝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 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