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士民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聲 請人自民國107 年3月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 定在案。嗣本院於審理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聲請免 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本院以10 8 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債務人上開解約 金。就債務人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現金新臺幣19萬81元 ,由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上開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