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8年度,11號
SLDV,108,司消債聲,11,201907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姿蓉即陳靜梅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代理人黃志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代理人陳祥彬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