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34號
SLDV,108,司拍,23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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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周武榮律師即賴為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賴為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為恭於民國98年5月1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 、保證、信用卡及其衍生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 5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98年6月18日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於10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任何 一宗債務不清償本金或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惟被繼承人僅繳息至10 7年6月12日即違約未繳款,尚欠本金800萬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被繼承人另於107年5月18日受韓保科技有限 公司之邀擔任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借款2,200萬元及1,000 萬元,韓保科技有限公司僅分別攤還本息至107年5月18日及 同年7月18日即違約未繳款,尚欠本金2,988萬1,622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上開借款之800萬元已於108年2月 12日到期,1,000萬元借款亦於107年11月14日、107年8月10 日到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因被繼承 人業已於107年6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而經本院家事庭於108年1月30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913、2 16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周武榮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授信合約書影本、連帶 保證書影本、動用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影本、民事裁定影 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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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