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22號
SLDV,108,司家聲,22,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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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清涼 



相 對 人 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家全字第1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鳳珠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 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家全字第1 號裁定,准相對 人以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 請人之財產於1,1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 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吳鳳珠於起訴請求 聲請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前,為保全其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就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有本院 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聲請人聲 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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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