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43號
SLDV,108,司執消債更,43,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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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陳動德 



代 理 人 王奕淵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動德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 更字第80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9 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 4 號卷第4 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之固 定收入等情,亦有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見本院 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卷,下稱清算聲請卷,第24頁)附 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 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 元,總清償 金額為64萬8,000 元,清償成數為5.10% 。本院經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有零股之聯電股票合計64 股、富邦人壽有效保單乙份及南山人壽有效保單4 份之財產 ,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管帳戶客戶餘額 表、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6 年5 月25 日陳報狀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20日(106 )南壽保單字第C0859 號函(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卷,下稱更生聲請卷,第31至39頁、第 49頁、第51頁;清算聲請卷第15頁)附卷可參。佐諸YAHOO 奇摩股市個股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頁),債務人名下聯 電股票以108 年4 月12日成交價12.2元計算,其價值約為78 1 元【計算式:64×12.2=781 】。復參上開保險公司陳報



狀及來函,試算106 年5 月15日保單解約可領回之金額分別 約為8 萬3,007 元及6 萬8,808 元,合計約15萬1,815 元【 計算式:83,007+68,808=151,815 】。是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價值合計約為15萬2,596 元【計算 式:781 +151,815 =152,596 】。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 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每期增加清償金額2,100 元,合計15萬1,200 元【計算式 :2,100 ×72=151,200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 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6萬3,256 元扣除必要支出71 萬5,938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4萬8,0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為計程車司機,自陳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 約3 萬元等語,核以交通部統計處107 年10月編印最新年度 (106 年度)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書所載臺北市車籍專 職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淨收入為2 萬9,629 元等情, 則債務人所陳尚非無據。
㈢佐諸108 年1 月28日民事陳報狀(見清算聲請卷第12至13頁 ),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親戚所提供之房屋。審 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 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 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故本院依同條例第64條之 2 規定,並核以108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 萬 6,580 元之1.2 倍即1 萬9,896 元【計算式:16,580×1.2 =19,896】,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 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 必要生活費用。又查,債務人配偶劉奕慈無所得亦無財產, 有劉奕慈105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清算聲請卷第16頁、第19 頁、第22頁)附卷可考,堪認劉奕慈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 第1116條之1 及第1117條規定,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 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 萬3,100 元(含 配偶扶養費),衡以上開生活費標準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等 情,該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計算式:19,896×2 = 39,792】。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 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約3 萬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 萬3,100 元後 之餘額為6,900 元【計算式:30,000-23,100=6,900 】,



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提撥相當之金額 即15萬1,200 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100 元 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 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271 萬1,665 元。 │
│4.清償總金額:64萬8,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5.10%。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1,054 │546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7,533 │451 │
├──┼─────────────────┼─────┼───────┤
│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1,293 │150 │
├──┼─────────────────┼─────┼───────┤
│ 4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34,951 │591 │
├──┼─────────────────┼─────┼───────┤
│ 5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9,266,822 │6,561 │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6,439 │571 │
├──┼─────────────────┼─────┼───────┤
│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573 │130 │
├──┼─────────────────┼─────┼───────┤
│ │合 計 │12,711,665│9,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
│ 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
│ 款。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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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