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03號
SLDV,108,司促,9903,2019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秉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286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秉豪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965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葉秉豪於民國92年06月30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 ,自民國92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7
  月04日止累計177,974 元正未給付,其中52,286元為本金;
  125,604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葉秉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7月04日
  止累計365,669 元正未給付,其中97,965元為消費款;
  264,104 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