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徐嶸文律師 胡盈州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柏如律師 楊靜宜律師 被 告 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林口鄉○○○路○段九三號五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三二巷十一之四號 居台北縣汐止鎮○○○路三號之五一(十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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