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168號
PCDV,88,重訴,168,20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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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徐嶸文律師
        胡盈州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柏如律師
        楊靜宜律師
  被   告 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林口鄉○○○路○段九三號五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三二巷十一之四號
              居台北縣汐止鎮○○○路三號之五一(十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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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