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12號
SLDV,108,司促,981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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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秋錚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秋燕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燁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國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羿璇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文國吳羿璇陳銘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銘楨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唐秋錚唐秋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文國吳羿璇陳銘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銘楨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唐秋錚唐秋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
  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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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