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秋錚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秋燕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燁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國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羿璇即吳銘楨即唐銘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文國、吳羿璇、陳銘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銘楨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唐秋錚、唐秋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文國、吳羿璇、陳銘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銘楨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唐秋錚、唐秋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
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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