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604號
PCDV,88,訴,604,20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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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仁愛我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九一巷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二十號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二十號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八號七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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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