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仁愛我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宜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九一巷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二十號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二二巷二十號 丁○○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三八號七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俊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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