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99號
SLDV,108,司促,9699,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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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金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2719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金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478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金遠於民國93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
  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214,397元正
  未給付,其中62,719元為本金;151,094元為利息;5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
  人周金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5日止累計150,745 元正未給付,
  其中40,478元為消費款;106,335 元為循環利息;3,932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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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