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金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2719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金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478 │ │6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金遠於民國93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
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214,397元正
未給付,其中62,719元為本金;151,094元為利息;5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
人周金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5日止累計150,745 元正未給付,
其中40,478元為消費款;106,335 元為循環利息;3,932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