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金樹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584 │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余金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4日止
累計107,097 元正未給付,其中27,584元為消費款;79,51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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