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95號
SLDV,108,司促,969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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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金樹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584 │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余金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4日止
  累計107,097 元正未給付,其中27,584元為消費款;79,51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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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