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傑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傑升於093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4,530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4,19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39,876元
整及已到期之利息46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139,876元整自108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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