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7 月15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
繳納本息至94年10月1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145,806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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