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38號
SLDV,108,司促,9538,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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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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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