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施妤
一、債務人鄭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