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32號
SLDV,108,司促,9532,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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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施妤 
一、債務人鄭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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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