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28號
SLDV,108,司促,9528,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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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張哲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源湖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源湖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死亡。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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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