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g Chee Meng 黃志明
法定代理人 Liu Yingxin
法定代理人 Tan Siew Kim 陳綉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發票日後至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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