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15號
SLDV,108,司促,9415,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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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g Chee Meng 黃志明

法定代理人 Liu Yingxin

法定代理人 Tan Siew Kim 陳綉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發票日後至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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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