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樹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高樹
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
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
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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