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
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
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瓊儀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76% │
│ │18,800│ │5月07日起 │6月07日止 │ │
│ │,000元│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112% │
│ │ │ │6月08日起 │3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6% │
│ │ │ │3月0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瓊儀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76% │
│ │175,01│ │5月07日起 │6月07日止 │ │
│ │3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112% │
│ │ │ │6月08日起 │3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6% │
│ │ │ │3月0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瓊儀於民國(以下同)10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80萬元整,借期至140年06月07日止
,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7%計算,並簽
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
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36期暫不
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37期起分384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二、債務人王瓊儀於105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整
,借期至125年06月07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
月調整)加0.7%計算,並簽訂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
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
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06%,檢附牌告利
率查詢表供參。
五、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5月07日,其
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
,今債權人已依約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146號進行催
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975,01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繳款明細、存
證信函、牌告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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