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即陳昶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昶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
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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