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03號
SLDV,108,司促,8803,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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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竣墉即江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92720│慶泰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215611│慶泰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2720│慶泰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5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5611│慶泰   │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
  一),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4萬元整(借款總額89萬元:其
  中一次動用為84萬元;透支額度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84萬元,借款期間為92年11月4日
  至99年11月4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
  息,現尚有692,720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
  4年10月16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9年11月4日),
  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
  一),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借款總額89
  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84萬元;透支額度為5萬元-最高不超
  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5萬元-最高不超
  過20萬元,借款期間為92年11月4日至99年11月4日,本行提
  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5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
  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
  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
  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215,611元未獲清償
  ,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2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
  屆至(即99年11月4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
  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
  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  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一、帳務明細二、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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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