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 債務人林光男前於民國92年6 月20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整,後於94年3 月4 日經債務人同意申請調高額度為
5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
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8 年2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
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現金卡約定事項及申請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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