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69號
SLDV,108,司促,8769,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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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 債務人林光男前於民國92年6 月20日,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整,後於94年3 月4 日經債務人同意申請調高額度為
    5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
    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8 年2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
    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現金卡約定事項及申請書、放
  款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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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