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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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昇鴻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61452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昇鴻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147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昇鴻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452 │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昇鴻於94年1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
息,詎料債務人陳昇鴻僅繳納本息至95年5月9日止,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1,45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陳昇鴻於民國95年1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
約,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
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
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陳昇鴻僅繳納本息至95年5
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1,475元未獲清償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
、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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