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花耀明即教父模型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耀明即教父模型行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花耀明已於民國99年2 月 1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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