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花宏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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