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51號
SLDV,108,司促,8651,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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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裕埕即孫聿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叁仟叁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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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