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源豪即李維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雅惠即李維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維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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