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55號
SLDV,108,司促,8555,201907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