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79號
SLDV,108,司促,8479,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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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福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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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