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福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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