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53號
SLDV,108,司促,8453,201907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玉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450 │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01 │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69 │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温玉桂於民國9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0
  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133,199元正
  未給付,其中39,450元為本金;93,665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
  温玉桂於民國9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
  民國9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1 2
  日止累計42,528元正未給付,其中10,601元為本金;28,02
  1 元為利息;3,9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温玉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12日止累
  計130,809 元正未給付,其中35,769元為消費款;91,440元
  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
  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