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78號
SLDV,108,司促,8378,2019071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樹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