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66號
SLDV,108,司促,8366,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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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迪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朝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叁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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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迪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