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恒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李恒樹於民國(以下同)93年8月
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
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0%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8月5
日起至96年8月5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5月4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
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33,184元整及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6年8月5日),借款人李
恒樹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單、戶籍謄
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