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35號
SLDV,108,司促,833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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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大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邦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1,13│大漢、郭邦│1月01日起  │6月10日止  │一五     │
│  │8元  │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1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91,13│大漢、郭邦│2月02日起  │6月10日止  │一一五    │
│  │8元  │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6月11日起  │8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8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大漢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郭邦良
  、李佩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16,026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郭大漢自民
  國108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91,13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郭邦良李佩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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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