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大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邦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1,13│大漢、郭邦│1月01日起 │6月10日止 │一五 │
│ │8元 │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11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91,13│大漢、郭邦│2月02日起 │6月10日止 │一一五 │
│ │8元 │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6月11日起 │8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8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大漢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郭邦良
、李佩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16,026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郭大漢自民
國108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91,13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郭邦良、李佩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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