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06號
SLDV,108,司促,8306,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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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泰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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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