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98號
SLDV,108,司促,8298,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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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雪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銘皓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欣怡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雅婷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銘皓、盧雅婷應於繼承盧獻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賴麗雪、盧欣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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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