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雪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銘皓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欣怡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雅婷即盧獻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銘皓、盧雅婷應於繼承盧獻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賴麗雪、盧欣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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