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櫻花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惠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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