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11號
SLDV,108,司促,5711,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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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創富企業總部大樓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正確相對人之名稱及其主任委 員名稱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通知提出,債 權人於108 年7 月2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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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