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何素月
被 上訴人 簡廖芳滿
黃麗卿
簡子超
簡頌晉
簡維廷
簡鈺蒨
簡薇珊
簡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先
位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1,974 萬1,124 元,備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
金額則為500 萬元,依上揭規定,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亦即先位上訴聲明部分之1,974 萬1,124 元
定之,依此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7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