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5號
SLDV,107,醫,5,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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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敏英洪東源和南忠、國防醫學院三
軍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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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