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敏英、洪東源、和南忠、國防醫學院三
軍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