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57號
SLDV,107,訴,757,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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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 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之民法第367條之給付價金請求權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主張民法第227條之不完 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是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 同,應合併計算徵收裁判費。經核,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3,38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9,8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6,1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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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